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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底玖富债权——北京恒元的判决(2)

  上一篇我们谈了恒元起诉借款人的法院判决问题,大家对玖富的债权质量已经有了大概的判断,目前确实非常不乐观。但这是玖富的问题,玖富应该对自己出借债权的质量负责到底。

  当然,目前出借人等待的都是玖富立案的消息,而玖富能不被立案也是因为它将自己定位为信息中介的原因。而玖富的法律地位市场地位,其实从法院的判决中也可见一斑。

  河南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执复333号就非常有代表性。北京恒元受玖富委托对借款人进行催收,并提请法院介入进行裁决执行。原本案件的内容是商丘中院认为仲裁的在履行告知义务的过程有问题,对恒元的强制执行请求做了驳回。北京恒元上诉到河南高院,河南高院认为:第一,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融资业务平台,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牟利,违反了《商业银行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上述《通知》的规定,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破坏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此行为不具有合法性。第二,恒元公司全程参与上述资金融通过程(不合法),其受让的债权亦不具有合法性,人民法院无法予以执行,商丘中院裁定驳回恒元公司的仲裁裁决执行申请,并无不当。意思是经营公司主体的经营事项不具备合法性,主张债权的公司对不合法的债权主张不被支持。

  可见,判决中清晰定义了玖富的法律主体地位。1、玖富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就搭建融资平台从事资金借贷业务。2、债权是不合法的,北京恒元无权进行追讨。而北京恒元的法律地位到底是资金出借人还是债权受让人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文件又间接回答了这个问题: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渝05执3135号文件显示,法院认为:虽然申请人(北京恒元)主张其是从“出借人”处受让债权,但《借款协议》中并没有明确的“出借人”(是谁);且按照协议条款,北京恒元在条件成就时即自动且无偿地受让“出借人”对借款人的债权,还可以单方决定将债权还给“出借人”,显然有悖社会生活经验常识常理。据此判断,北京恒元名为债权受让人,实为资金出借人。

  重庆法院的判定依据确实值得其他司法机关借鉴,玖富向来宣称散标投放,也就是一个借款人对多个出借人,导致无从催收追讨,才要将债权转移给北京恒元进行集中催收,并大规模的建议属地债权转让。这背后的底层逻辑,或许就是因为北京恒元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资金出借人。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黔05执880号,(2021)黔05执881号,(2021)黔05执886号,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1执1223号,都以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无“发放贷款”的金融业务许可,同时在仲裁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出庭参加仲裁活动等认定因素,驳回北京恒元的强制执行申请。

  随着各地不断的起诉,各地的法院对玖富的合法性经营问题做了不同程度的质疑,即便是玖富真的没有倾吞资金和财务造假问题,法律关系上只是信息中介平台。但按照河南高院的判决,首先玖富的经营合法性就是最首要的问题,导致债权的合法性也是问题。

  从众多法院的判决可以看出,法院对债务关系是确认的,借款人是要还钱的,问题在于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谁以及催收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所以如果玖富在传言的三年内始终无法降低应兑付出借人金额,那也就只有和其他暴雷平台一样,由司法机关立案并统一追债再对出借人进行清偿了。

  自玖富暴雷已经快两年了,坚守的出借人不在少数,跳车的出借人也不少。财富陷阱理解不同人群的立场和行为,只是希望大家能继续保持对玖富的关注和关切,切不可因为回款困难就选择放弃,便宜和成就了这些骗子和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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