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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最后3天救命稻草:主观题考前5页纸【已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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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观题考前5页纸》是觉晓结合近几年的真题考察趋势,从主观题的重要知识点中提炼精选出来的超薄背诵资料,每个科目只有5页纸,但覆盖大部分核心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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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原则可能考察:1.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的基本内容;2.不同阶段认罪认罚的处理。涉及的法条较多,但由于今年(2022)大纲新增法条为《检察院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指导意见》,所以重点掌握认罪认罚的含义和审查起诉阶段(对应机关为检察院)认罪认罚的处理。

  第182条:【认罪认罚特别不起诉】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第6条:“认罪”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第7条:“认罚”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第31条第2款: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第15条:【认罪认罚从宽限制】犯罪嫌疑人虽然认罪认罚,但所犯罪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量刑建议应当从严把握从宽幅度或者依法不予从宽:(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首要分子、主犯;(二)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三)虽然罪行较轻但具有累犯、惯犯等恶劣情节的;(四)性侵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五)其他应当从严把握从宽幅度或者不宜从宽的情形。

  第33条第2款:庭审中调整量刑建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当庭调整量刑建议并记录在案。

  1.首先证据类问题涉及的法条主要是《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里面有规定排除的标准,排除的程序,这个规定是最新最细的,但凡涉及到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可以直接优先翻阅这个。另外还有关于证据的认定的理论(结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来分析)。针对以上情形对证据一一点评。其次要综合证明标准,证明责任写明法院最终的处理。具体见下面答题步骤:

  (1)对有问题的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价:①点评证据:……证据,有……不合法之处。②阐述大前提规则:按照……证据规则/不具备证据的三性(客观真实、合法、关联)/达到……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不能补正或合理解释,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③对该证据的结论,可以列举完有问题的证据最后写(不用重复写):上述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2)对没问题的证据进行列举和评价:①点评可以补正的证据:……证据,有……不合法之处,但通过补正/合理解释后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如果无法补正/合理解释,应当予以排除。②没问题的证据:剩下合法的证据有……③对剩下证据的结论:这些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无法达到刑诉的证明标准。【注意本部分的(1)与(2)】具体证据的分析方法参照上一部分总结的“关于各类证据是否排除的情况及其相关依据的答题模板”部分。

  (3)写刑诉的证明标准和举证责任: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方承担。法院做出的有罪判决,需要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包括“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三个方面。

  (4)写法院的处理:法院排除非法证据后,现有证据无法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故应当对XX犯罪嫌疑人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同时,法院需要将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并说明理由。

  2.《刑诉解释》修改时新增了两类证据,分别为专门性问题报告和事故调查报告。考察概率较高。这两类证据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需要满足前提条件。

  第100条:因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前款规定的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出具报告的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有关报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101条: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形成的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报告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意见,经法庭查证属实,且调查程序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2.侦查中的逮捕阶段:(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3.侦查终结、审查起诉阶段(提起公诉阶段)或者作出有罪判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证人应当出庭的条件】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192条。

  2.【证人拒不出庭的后果】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10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193条。

  该原则没有例外,所以都要进行审查,注意答题要写清楚上诉的部分是什么,没上诉的部分是什么,最后总结:但是根据全面审查原则,对于没上诉的部分也要全面审查。

  二审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控方上诉、抗诉的,不受限制):(1)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2)原判认定的罪名/罪数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罪数,但不得加重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3)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没有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4)原判判处的刑罚不当、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原判判处的刑罚畸轻,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401条。

  仅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发回重审的,原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有例外: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原审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检察院抗诉的,二审法院不得改判为重于原审人民法院第一次判处的刑罚。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403条。

  1.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终审法院/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不停止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有例外,《刑诉解释》第464条),符合条件(需要结合小前提写出条件,然后对照《刑诉解释》第457条第2款的情况)就启动再审,不符合条件就驳回,驳回后可以向上一级法院再进行申诉。

  第255条: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第256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法院在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的过程中,发现原审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审理,但分案审理更为适宜的,可以分案审理。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467条。

  1.最高法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通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司法部法援中心在接到最高法法律援助通知书后,应当在3日内指派具有3年以上刑辩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并函告最高法。《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规定》第1、4条。

  2.被告人在死刑复核期间自行委托辩护律师的,司法部法援中心应当作出终止法援的决定,并及时函告最高法。最高法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发现上述情形,应及时函告司法部法援中心,司法部法援中心应当作出终止法援的决定。《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规定》第6条。

  3.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盲聋哑、半疯傻、无死缺、未长大。《法律援助法》第25条。

  4.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1)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2)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3)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4)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援助法》第32条】。

  特别程序包括:1.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2.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3.缺席审判程序;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5.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这一部分考察不难,只要熟悉法条位置即可,去年司法解释中新增了这一块的内容,可以重点查找《刑诉解释》第22-26章章,到时候直接翻到对应的章节照着写,考前读熟法条,注意不要写漏。

  【注意】刑诉证据部分综合类问题要重点复习,要评价每一个证据,不要遗漏,有问题的证据要指出问题,没问题的证据要列举出来并说明它无法形成证据链条。

  另外如果刑诉的程序比较难的,建议后面再翻法条补一下,先自己写一些关键词,尽量不要耽误时间,刑诉法条有点难找。翻的时候看清楚主体!!一般就翻《刑诉法》,问法院怎么做翻《刑诉解释》,问检察院相关的翻《刑诉规则》,问非法证据的翻《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

  专属管辖【常考不动产物权+四类合同纠纷(土地承包、房屋租赁、建设施工、政策性房屋买卖)(专属管辖类型:《民诉法》第34条,不动产纠纷类型:《民诉法解释》第28条第1、2款)】

  →协议管辖【不适用人身纠纷+书面+有实际联系+不违反级别、专属(《民事诉讼法》第35条)】

  →特殊地域管辖【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合同纠纷管辖:《民诉法》第24条,合同履行地确定:《民诉法解释》第18条)

  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涉及互联网合同、侵权纠纷,首先按照正常规则确定案件的管辖地域,如果最终地域定位在北京/杭州/广州三处,则有管辖权法院应为该地互联网法院。(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的类型:《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规定》第2条)】

  Tips1:考管辖最常设置的考点为地域管辖,在级别上如果是基层法院管辖,可一笔带过,若是中级要特别指出。

  Tips2:地域管辖判断步骤: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确定地域,顺序思考,规则互斥,找到即止】。

  Tips3:如涉及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先判断有管辖权法院——再考虑异议提出时间(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是否成立应诉管辖(未提管辖权异议+实体答辩+不违反级别、专属)——最后结合异议内容答题,如成立则裁定移送管辖;不成立则裁定驳回;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考察当事人一章的知识点时,最常见的问法为“本案应当以谁为被告”以及“法院能否依职权追加某某为共同被告”,这一章与民商事实体法结合得非常紧密,有一定的难度。下面为大家列举一些比较常考的情形:

  Tips1:如果考到怎么列当事人,首先可以看《民诉法解释》第50-74条,如果《民诉法解释》没有规定,那么也可以用民商事实体法中的相关规定来作答。

  自认的效果→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自认的撤销→法庭辩论终结前+对方当事人同意/自认是因为受胁迫或重大误解;自认的限制→①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②自认与法院查明事实不符(×)。

  3.证人证言(《民诉法》第75-77条、《民诉证据规定》第67-78条)

  (1)谁能作证→了解案情+能正确表达(待证事实与年龄/智力/精神水平相当的无/限民√)。

  (2)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证人提供的书面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可以不出庭:①健康原因/交通不便/不可抗力+法院准许②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准许)。

  4.鉴定程序(《民诉法》第80-81条、《民诉证据规定》第30-42条+第79-81条)

  鉴定人出庭→①当事人有异议:鉴定意见送当事人→当事人提书面异议→鉴定人解释说明→当事人仍有异议→通知鉴定人出庭;②法院依职权(据不出庭: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退还鉴定费等)。

  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①当事人陈述;②无、限民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当的证言;③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④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⑤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Tips:关于证据的理论分类(原始与传来、本证与反证、直接与间接)问题,需要同学们自己下来好好记一下,因为它没有规定在法条之中,大家在考场上遇到证据理论分类的问题不要花费大量时间去找法条,凭借记忆回答即可。

  重复起诉(《民诉法解释》第247条):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五)公益诉讼(《民诉法解释》第282—289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

  1.受理后其他机关、组织参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第10条):开庭前申请+法院准许→列为共同原告。

  2.侵权行为受害人起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第29条):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起诉【公是公,私是私】。

  3.公益诉讼撤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第25-27条):①原告诉请全部实现√;②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③达成和解协议撤诉×

  (六)第三人撤销之诉(《民诉法》第59条、《民诉法解释》第290条-301条)

  1.三撤之诉要件(《民诉法》59条第3款):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有证据证明生效的裁判、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裁判、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三撤与再审(《民诉法解释》第299条):原则上三撤并入再审,恶意串通除外。

  1.二审撤回起诉(《民诉法解释》第336条):准许撤诉的同时撤销一审裁判,不可再诉。

  2.二审撤回上诉(《民诉法解释》第335条):上诉期满且无他人上诉,原一审判决生效。

  3.二审发现漏人漏判(《民诉法解释》第324、325条):先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4.二审新增诉求或提反诉(《民诉法解释》第326条):先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诉(当事人同意一并审,可一并判)

  (八)再审(《民诉法第16章、《民诉法解释》第373-424条》)【重难点】

  遇到再审不要慌,启动、审理分开看。记住再审的核心目的是纠正错误的生效裁判,而不是解决新的纠纷。

  1.当事人申请再审(《民诉法》第206条):原则上找上一级人民法院,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为公民,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不中止执行,裁定再审才中止执行)。

  2.再审审理法院(《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规定》第2条):原则上谁裁定再审谁来审,可以指令原审或其同级法院再审:①当事人向上级申请+上级为最高院/高院+特定情形;②检察院抗诉+抗诉理由与证据相关。

  3.再审审理程序(《民诉法》第214条):原审用一审则用一审,原审用二审则用二审,提审一律用二审。

  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执行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不能直接追加保证人为被执行人】。

  拒不履行的两条路径:①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②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起诉。

  3.对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执行(《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被执行人出卖→可以查扣冻;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扣冻。

  被执行人购买→可以查扣冻;第三人想继续履行合同→所有权保留已经登记的,第三人的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第三人主张取回财产→提异议。

  不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①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异议+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②申请不予执行被驳回后以相同理由再申请。

  行政法主观题难度不高且考点固定,一般是五六问,通常前两三问考察具体行政行为(行为性质判断、实施程序),后两三问延伸到复议/诉讼中去(受案范围、起诉期间、原被告、管辖、法院审理、判决)。22年新出了《行政赔偿规定》(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秉持着新法必考的原则,今年考试很有可能最后一到两问考察行政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题目,无论是传统考点还是新增考点,考生都需要予以重视。

  许可、处罚、强制几大具体行政行为,分别对应了《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题目可能会考察到一些立法创设、实施程序的细节,一旦考到,就去翻对应的法条,每部法就几十条,按照“总则—设定—实施机关—实施程序”的体例结构排列,很好翻,千万不要慌。

  【首先要知道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诉讼/复议最主要的受案范围,所以题目如果考受案范围,就分析XX行为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即是否满足行政性、外部性、特定性、处分性四个特征。】

  答:XX行为指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行政职权行为,具有行政性、特定性、外部性、处分性的特点,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主要区分行政许可VS确认、行政处罚VS强制措施。在答题的说理部分,放该行为的概念或者特征即可,其中概念最好找,《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第二条就是这几个行为的概念,直接抄就行。

  行政许可→从无到有赋予资质(如法考证、驾驶证、采矿证等);行政确认→资质本来就存在,仅确认(如工伤认定、户口登记、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

  行政处罚→惩戒性、增加了当事人义务或减损了权利;行政强制措施→预防、控制、暂时性,没有给当事人增加义务或减损权利

  例.县林业局认定陈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而砍伐2棵杨树的行为违法,告知其拟罚款300元,并责令补种5棵杨树。“责令补种5棵杨树”属于何种行为?

  答:属于行政处罚。林业局要求陈某补种5棵杨树,是在陈某本应补种2棵的基础上,给陈某增加了多补种3棵的新负担,具有惩戒性,因此属于行政处罚。法条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第2条。

  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③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答:县级以上政府对违反规划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的,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又不拆除的,可以依法。

  ①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②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法条依据为《行政强制法》第43条。

  如果是,复议维持→共同告;复议改变→告老大;复议不作为→选择告;如果不是,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就是被告。

  判断是否属于级别高(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为被告的案件)、专业强(海关处理的案件;证交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证券行政案件)、重大复杂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涉外或涉港澳台案件;国际贸易案件、部分反倾销案件、部分反补贴案件)?

  如果是,可以两地管辖(复议→原机关+复议机关;限人自由→原告+被告);如果不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第三人: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可以提出自己的请求。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③诉不作为:有履行期→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无履行期→履行期满2个月之日起六个月内;紧急情况→可立即起诉。

  答:①一审的审理对象: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②二审的审理对象:原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②复议维持(未改变结果):原行为的合法性→复议机关+原机关共同承担;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复议机关独自承担。

  第三人:无需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怠于举证,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第三人可以提供证据。

  【注】“行政诉讼的判决”近四年每年都有考,一审判决种类、情形以及相对应的法条位置,一定要记清楚!!

  答:(1)行政诉讼的判决类型有: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撤销判决、确认判决、变更判决、履行判决、给付判决。

  ②行政行为违法:A.作为违法→能撤就撤,不能撤的确认违法;重大且明显违法→确认无效;处罚明显不当或其他行政行为涉及款额有误的,可撤可变;B.不作为违法→能作为就履行,不能作为的确认违法。

  ①一审遗漏:二审法院认为不应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认为应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答:①对象只能是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规章、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外);

  ③原告起诉具体行政行为时一并请求附带审查该规范性文件,不能单独直接就该规范性文件起诉(附带性)。

  ②建议+抄送: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政府、上一级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备案机关;

  ③司法建议:可以在裁判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司法建议;

  ④备案:在裁判生效后报送上一级法院备案。涉及国务院部门、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建议还应当分别层报最高院、高院备案。

  主观题部分,司法赔偿不会考察,所以只需要复习行政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即可。22年新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赔偿规定》)为重点法条。

  答:(1)侵犯人身权: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打伤人等。

  (2)侵犯财产权: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违法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违法征收征用财产。

  (4)反面排除:①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②自己行为致使损害发生;③第三人虚假但行政机关已尽到审慎义务;④其他。

  行政行为已确认违法+符合起诉条件+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超期不予处理;

  行政行为未确认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视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①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对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主张的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损失,应予以支持,超出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贵重物品、现金损失,可以结合案件相关证据予以认定。

  ②原告主张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受到身体伤害,被告否认相关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的→被告提供相应证据。

  答:(1)侵犯公民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公民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人/非法人组织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2)赔偿方式:一般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特别严重后果的,还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否认公司独立人格,滥权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0条第3款。

  (1)发起人名义:合同相对人可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亦可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2条。

  (2)设立中公司名义: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可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发起人是为自己的利益的,公司不承担合同责任,但相对人善意的除外。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3条。

  2.侵权责任: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可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公司未成立,受害人可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5条。

  1.货币:(1)满足:按时+足额+存入公司账户;(2)出资的货币系赃款:出资有效,出资人可以取得股权,但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8条、《公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2款。

  2.非货币:(1)满足:可评估+可转让;(2)可以出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未见过的新型出资只要满足“可评估+可转让”即可)(3)不得出资: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7条款。

  (1)股权出资:①股权已进行价值评估;②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可依法转让;③股权无权利瑕疵(如欠缴出资)或权利负担(如质押);④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股权出资有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的,法院应当责令其在合理期间内补正(补缴出资/解除质押登记);逾期未补正的,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1条。

  (2)土地使用权出资:①可以:出让方式取得+无权利负担。②划拨方式取得/有权利负担的,合理期间内可补正;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8条。

  4.股东以他人财产出资:构成无权处分,参照善意取得制度处理,即满足不知情+已支付合理对价+动产已交付/不动产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公司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民法典第311条。(tips:解题核心在于公司是否善意:公司关键人员知情/全体发起人知情→公司非善意)

  ①对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违约责任;②对公司:补足出资本息,其他发起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③对债权人: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他发起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其他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欠缴股东追偿。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2、3款。

  (1)出资后,因市场变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不属于出资不实。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5条。

  (2)①对公司:补足出资本息,其他发起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②对债权人: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其他发起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2、3款。

  (1)常见情形: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①对公司: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协助者连带;②对债权人:抽逃的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协助者连带。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

  ①对公司: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补足出资,没有尽到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高承担相应责任;②对债权人: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补充责任,没有尽到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高承担相应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2、4款。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四)》第21条第1款。

  2.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四)》第21条第2款。

  (六)一股二卖(股东将股权转让给甲,变更了股东名册未变更登记,后又将股权转让给乙)

  2.第一次股权转让系有权处分,甲已取得股权,第二次股权转让系无权处分,乙可善意取得: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可以参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处理。即乙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即可取得股权成为股东。

  3.甲可主张赔偿:甲可依据股权转让合同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27条。

  1.代持股协议有效:如无《民法典》所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代持股协议有效。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

  2.名义股东是股东,处分其名下股权,是有权处分,但参照善意取得制度处理。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

  3.名义股东是股东,公司可以要求其履行出资责任,债权人可以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26条。

  4.实际出资人显名,需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或其他股东过半数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未提出异议。法条依据为《九民纪要》第28条。

  1.转让合同有效: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股权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股权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股权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该合同系股权让与担保合同,法院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有效。但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股权归债权人所有的,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法条依据为《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

  2.债权人非股东,不担责:公司或者公司的债权人不得以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为由,请求作为名义股东的债权人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法条依据为《担保制度解释》第69条。

  3.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股权让与担保中,股东和债权人之间并无股权转让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不产生股权转让的效力,其他股东也就不具有优先购买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146条、《担保制度解释》第69条。

  1.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不得实质性剥夺股东知情权。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四)》第9条。

  2.(1)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33条第2款。

  (2)“不正当目的”:①股东自营/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章程另有规定/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②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三年内曾向他人通报,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③其他。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四)》第8条。

  3.股东被拒绝后,可提起知情权诉讼,以公司为被告。原告在起诉时需具有股东资格,但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四)》第7条。

  1.如何分红:实缴的出资比例,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除外。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34条。

  2.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的有效决议,法院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四)》第14、15条。

  3.如果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不分红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可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74条。(tips:有限公司股权回购—双五/合分转/继续干)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损害公司利益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向法院提起诉讼。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51条第1款。

  2.可以直接起诉:(1)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2)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51条第2款。

  3.股东为原告,侵权人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四)》第24条。

  1.决议不成立:(1)未召开会议的,公司法/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2)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3)出席人数/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4)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四)》第5条。

  2.决议无效: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2条第1款。

  3.决议可撤销:(1)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2条第2款。(2)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决议有效,股东不能主张撤销。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四)》第4条。

  1.程序性规定:(1)非关联担保: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章程定);(2)关联担保: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6条。

  2.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的,按如下方式处理:(1)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有效,公司需承担担保责任;(2)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无效,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但公司有过错的,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法条依据为《担保制度解释》第7条第1款。

  3.“善意”: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法条依据为《担保制度解释》第7条第2款。

  4.分支机构未经总公司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无权请求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除外。法条依据为《担保制度解释》第11条第1款。

  5.以下情形,无须公司机关决议,担保合同有效,公司需承担担保责任:(1)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2)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3)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法条依据为《担保制度解释》第8条。

  (tips:法条原文考察题,记住法条范围,《公司法》43、173-179)

  1.减资:(1)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需经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4)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5)相应修改公司章程;(6)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登记后才发生注册资本减少的效力。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43条第2款、第177条、第179条第2款。

  3.分立:基本同减资程序,只是债权人无额外救济措施,即不能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对赌协议有效。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不得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也即协议有效。

  2.(1)若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2)若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现金补偿: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第166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法条依据为《九民纪要》第5条。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申请清算/重整/和解。

  3.不具有现实的破产原因但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债务人可申请重整(只能重整)。

  4.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申请清算/重整(不能申请和解)。

  5.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申请重整。

  1.破产受理:(1)法院同时指定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2)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3)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4)正在进行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5)新发生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13、16、19、20、21条。

  2.受理重整:(1)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除外;(2)债务人或管理人为继续营业,可以借款,并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3)债务人合法占有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最常考:合同约定的期限届至);(4)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5)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经法院同意的除外。法条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75、76、77条。

  (tips:法条原文考察题,记住法条范围,《破产法》13-21、7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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